为落实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的重点工作部署,按照应急管理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视频培训会的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相关工作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0年底前,完成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消除6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底前,结合实际,完成其他相关企业执法检查,消除6项相关违法行为。
本次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六项内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严格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应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严格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一)调查摸底(2020年6月)。各旗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粉尘涉爆公司进行全面排查及摸底,并根据属地真实的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于6月30日前将排查摸底的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集中整改(2020年7月至10月)。涉及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按照本通知所提要求,认真开展排查,并落实整改。各旗区要根据辖区企业真实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总结抽查(2020年11月至12月)。各旗区要认真对本项工作进行总结,市应急管理局将采取听取汇报辅之以抽查重点企业等方式,对各旗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做抽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旗区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能,落实责任措施,确保治理效果。
(二)严格执法程序。要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专项执法表》所列6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处罚依据严格行政处罚,坚决避免执法宽松软,情节严重的实施约谈和追责,并公开曝光,提高专项执法行动震慑力和权威性。
(三)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服务企业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统一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执法模式,做到既执法又普法。
(四)严明工作纪律。参与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工作上的和官僚主义,以严明的纪律切实维护专项执法行动成效。
(五)认真总结情况。各旗区在最后梳理时,要形成专项执法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执法工作情况、相关企业执法检查数量及占比、依据执法检查表查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单、行政处罚情况、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情况等,要于11月6日前将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1.所属行业、粉尘类型: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版)》填写;
2.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是指爆炸影响区域内最大从业人员数量。爆炸影响区域最重要的包含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采取比较有效隔离措施的区域。